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共13条,规定人民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得调解书效力等同于判决。若不法之徒,串通调解,骗取司法确认书,挪作他用(譬如逃债、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后果不堪设想。以前是搞虚假诉讼,现在搞虚假调解书更方便了。而法院要辨别调解内容的真假,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