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法院判决首例冒用社保卡案。该案中,女儿为了给母亲治病,用了父亲的医保卡去配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诸暨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母亲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女儿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案,当事人因看病而被判刑,让人悲凉,更让人反思医保制度。从法律上来说,诈欺取得公私财物,都是诈骗,定性无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量刑上,可以判的轻点,譬如在追讨冒领款项后,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当然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可矜,因为其意在于治病,而这个医保福利本应是社会提供的。从医保制度来言,纵向比较,从无到有,进步较快,但离“免费看病”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从横向比较,则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平民报销少,干部报销多,待遇大不同,以致屡屡被诟病。要防止此类看病犯,莫过于要从源头的医保制度改革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