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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中院审判一起性质恶劣的保姆杀害雇主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保姆),被雇佣四天,即以注射毒素、喂敌敌畏、勒脖子手段杀害一老人,其动机是谋财。更吃惊的是,检方称何之前涉9单故意杀人案,2单未遂、7单致死,但因家属未察觉,尸体火化,缺乏证据,而未提出指控。

 

此案,凸显了巨大的法律漏洞。即对于不明死因,应当强制检验、鉴定,以追查犯罪,否则不能火化。本案,因被害人家属发现财物“丢失“,去报案而案发,而其他9起类似案件,显然因未报案,而未追查,死者可谓冤死也。查关于死亡登记的法律,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意外死亡或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目前的实务操作是,公民死亡后要开具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窃以为,对于非医学死亡的,统一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为妥。《水浒传》中武大郎死亡,官府也派出仵作九叔去查验,最后竟因之保存证据而得以雪冤。可见死亡证明之重要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29 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所以,由公安开具死亡证明,可以应家属、邻人的请求或者自己的经验判断,发现可能的犯罪,并予以侦查。而如果没有公安或者专业人士(法医)的介入,死者家属未必有能力注意到死因,有关部门就此开出死亡证明,尸体火化,则重要证据湮灭,无从追诉犯罪了。是故,人命关天,对于死亡证明,要有一个规范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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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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