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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被深圳中院二审认定,侵犯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权,判令不得使用。判决一出,舆论哗然。直觉判决不公。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知名度也远远高于“非誠勿擾”商标,也无侵权的必要。相反,该商标倒是通过本次诉讼,提高了知名度。江苏卫视辛苦为他人做了多年嫁衣,这是谁也想不到,也想不通的。这样脱离生活的判决,不是法院出了问题,就是法律出了问题。

 

本案,一审、二审都存在问题,法律也有问题。一审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二审认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故认定侵权。窃以为,“非诚勿扰“是一个大型婚姻交友节目”,主要是电视娱乐,其次是婚姻交友,故其与“非誠勿擾”商标还是有交集的,落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范围中。所以从表面来看,电视栏目是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但是从实际来看,两者难谓混淆,因为电视栏目流程公开,交友者是通过特定渠道选秀的,只要稍加标识,就不会与现实中使用“非誠勿擾”交友婚介活动混淆,也不会淡化该商标。所以可以考虑让电视栏目与商标并存,但要求电视栏目附加明显标识,此最为公平。而一审、二审判决过于绝对化,非此即彼,没有折中方案,显失公平。

 

最后,仔细看了从商标网下载的““非誠勿擾”商标,发现其与冯小刚电影“非誠勿擾”的海报很相似:四个字的排列以及非字下面的一个红心惟肖惟妙。那么此商标是否侵权在先呢?或又是一场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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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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