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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黑龙江的李海峰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赔偿,被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法院判决认定,李的行为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称,李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本案,被告人李海峰的天价赔偿不合现实,远超过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赔偿额,但其充其量是民事索赔不当行为,可以被驳回,而并不当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上的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得被害人精神恐惧,从而交出财物。但是本案该两点都不符合:其一、此案“向媒体公布检测报告”难谓是威胁或要挟。因为如果检测报告是真的,则是消费者对今麦郎的监督,如果检测报告是假的,则今麦郎可以追究其损害商誉责任,故不存在让今麦郎不得不屈服而交出财物的威力。换言之,公开检测报告,没啥了不起,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何惧之有?其二、今麦郎是个大公司,是法人单位,不是自然人,又何来“精神强制”。此理与政府不能成立敲诈勒索被害人之法理相同。

 

以上是现在刑法的规定,再看古代的敲诈勒索规定。唐律疏议第285条规定:“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疏】议曰:「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余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论」科断。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可见,对于事出有因的民事纠纷,超过正当赔偿的,唐律也不作为恐吓处理,而是以坐赃论,即今天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是故,本案中的狮子开大口,属于滥用民事诉权,但无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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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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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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