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检察院通报《兰州晨报》记者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案,认为张嫖娼证据不足,敲诈勒索五千元事实清楚。窃以为,此报告是行百里而半九十。盖事实应已调查清楚,但结论却给“相关部门”留了块遮羞布。以常情论,一个记者在六年多时间里,利用负面新闻“敲诈”有关单位与个人五千元,有多大的可能性?而该“敲诈”事实,又是警察在盘问“嫖娼”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的举报信而案发。如此巧合,谁人信,如此苍白,谁人服。执法“嫖娼”既已违法,其中取得的“敲诈”证据,又何来正当?毒树之果,应该排除也。
不过,该调查报道毕竟否定了“嫖娼”,从官场标准来看,已殊为不易。盖构陷嫖娼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即使是“过失”认定嫖娼,也要国家赔偿,有关人员将被处分,故追责难逃。又,斟酌省检察院的立场,本案当事人已因“敲诈勒索罪”被基层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时能不考虑下下级处境?若彻底“推翻”,当地政府系统何以堪?此后果一省之检察院扛得住吗?是故,折中、中庸之处理方案出台,亦是有其“理”也,亦是法治不昌之验证也。目前,案件已经在省检察院建议下,将当事人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从宽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不起诉)之路已指明,后续估计不了了之,作为一介小民,大抵也只能见好就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