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价鳇鱼”事件,与青岛大虾事件相较,当地公关颇为利索,而消费者陈某似有难言之隐,未出面质证,故官方的调查报告目前有利于店家。而公关把焦点集中于“斤两争议”,实是转移视线。其实,本案法律逻辑想当清晰。
第一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是否有效,与标的物即鳇鱼是否野生相关。须知,野生鳇鱼是濒危物种,若无许可,则捕杀与买卖都是违法的。故首先要调查鳇鱼的来源,确定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无效,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显然食客与店家都有责任,后者更重。
第二层,如果合同有效,该鳇鱼是可以吃的。换言之,鳇鱼是合法取得的野生鳇鱼,或者是人工养殖的鳇鱼,则涉及价格问题。野生的价格贵,店家明码标价,没有问题。如是人工养殖的,价格远高市场价,且与宣传野生不合,则涉嫌消费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层,即政府监管失职的责任。对于野生与价格问题,政府都有监管责任。店家在政府眼皮底下经营而不去管理,涉嫌渎职。此亦是当地公关之要点也。故其于网上回避、淡化监管,给人以简单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争印象。
第四层,报警后当地公安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打个圆场,没有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执法不力。若是真的宰客,岂能无法律责任?青岛大虾案已明,宰客轻则涉嫌强迫交易或敲诈,重则涉嫌犯罪,故警方之专业能力,有待提高。也正因为执法不利,而消费者诉之于舆论也。
以上四点,大抵概括事体。深信,大多数商户还是诚信经营的,盖非如此不能长久,而消费者也越来越成熟理性,故不必因事件而有地域之见,哈尔滨还是好地方也。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对于宰客执法不力,从而屡禁不绝。监督行政执法,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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