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金报》报道:一姑娘乘卧铺大巴从绵阳到宁波。途中,两次被大巴司机摸胸等骚扰。车到杭州湾大桥服务区,姑娘报案。警察做完笔录后,表示行为发生在湖北襄阳,不属于本地管辖。姑娘很是想不通,且“都是天黑以后进行猥亵行为的,我觉得他应该是惯犯。”
此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行为之定性?第二、管辖之确定。第三、警方之措施。三个问题是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第一、关于行为定性。大巴车司机违背妇女意愿摸其胸,系猥亵无疑。猥亵行为有轻有重。轻者是行政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其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者是刑事犯罪,予以刑法处罚。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须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考量其社会危害性而定。窃以为,大巴卧铺是封闭的公共空间,本身有不安全感,而在长途奔袭中,乘客疲敝时,大巴司机借机性骚扰,非但生理伤害,更有严重之心理伤害,且彼时受害者担心受怕,有发生意外之虞,故社会危害性不可谓小。
第二、关于管辖之规定。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一般是属地管辖,即行为地公安管辖,但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更为细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管辖。其第17条规定“行驶中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径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由此可见,杭州湾大桥服务区为途径地,若是刑事案件,则当地公安有刑事管辖权。
第三、关于警方之措施。本案警方及时做好笔录,固定证据,以做好移交准备,基础工作已是完成,但最重要的控制住大巴司机,作为不够。正如上分析,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可以直接予以讯问,如果是治安违法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公安可以询问查证(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道说“就在等民警到现场期间,马某借上厕所逃跑了”——此处报道,语焉不详,有待详考。但从专业角度来说,警方到现场的第一反应就应是控制住违法犯罪嫌疑人。
加强大巴长途卧铺车的管理,除了警方责任外,其他乘客的正义感,也很重要。就如本案,如果途中乘客就帮助姑娘,则应无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