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引发一场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此案中,嫌犯销售的疫苗,虽是正规产家生产,但未按规定运输和保存,可能会导致疫苗失效,造成残疾或死亡。
目前,济南警方认定该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窃以为,“问题疫苗”危害人体健康,还可能涉嫌假药犯罪,但非劣药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注意,刑法对假药与劣药的规定是不同的,劣药不包括按劣药处理的药品)
查《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49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由上可知,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故销售变质失效的疫苗,涉嫌销售假药罪。变质的药品,其药品含量必不合国家标准,也是劣药。鉴于已认定为假药,故不再认定为劣药,不再重复评价。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譬如超过有效期的),也非刑法上的“劣药”,故本案不适用销售劣药罪。
本案要鉴定“问题疫苗”是否变质。如果变质,涉嫌销售假药罪,如果没有变质,涉嫌非法经营罪。部分变质的,则涉嫌两罪。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销售”。故对本案的利益链中的犯罪行为,要一并查处。药品监管部门的失职,更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