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在西安长安区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旁听人员兰某(系人大代表),不满律师观点,冲上前去辱骂、殴打律师。事后,法院对兰某司法拘留十天、罚款一万。兰某亦给律师写了书面检讨,双方和解。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即法庭上殴打他人,是违法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兰某事后后悔,为减轻责任,而与律师和解,是事后补救,可以酌情处罚,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查相关法律,亦是不统一。《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条,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针对对殴打审判人员者,而没有囊括殴打其他诉讼参与人者;其次,殴打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举重以明轻,殴打审判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殴打其他诉讼参加人,亦可如是。
上述法条,应是法院处罚殴打者兰某的法律依据。但,殊不知,新的法律已规定,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是犯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法庭上殴打他人即构成犯罪,并无情节轻重之分。即殴打是行为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予以刑法治之。
故法庭上殴打律师,是刑事案件。法院应报警,由公安立案侦查。另外,长安区法院对新刑法,不应不知情,舍新而取旧,难道对自己的法官也不从严保护吗?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