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几个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职务侵占目的的案件。其手法是,A与B联手作案:A把货款汇给B,B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然后B扣除开票费后,把剩余款项汇到A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显然,该过程中,A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同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B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他人虚开)。
司法实务,破解甚难。譬如,去公安机关报案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因为涉嫌税务,公安机关一般要求先报税务,在税务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才受理,如未认定,则不予受理。这样实际上把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权,赋予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的调查,显然没有公安机关有力度。嫌犯往往采取伪造或者虚构合同、送货单等方法,来证明是“真实交易”以漏网,税务机关难以查处。于是此种手法,大行其道,而法律束手无策,被害单位有冤无处伸。
窃以为,对于这种以虚开发票为手段的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应该首先立案,再与税务部门联合查处,而不是让税务部门先查,以给犯罪分子逃脱之机。在刑法法理上,该行为,属于牵连犯,即虚开增票是手段,职务侵占是目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理。但鉴于此类犯罪普遍,若司法解释为两罪并罚,以加大打击力度,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