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摩限电”,收缴的电动车堆积如山,拘留人员几百。这场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存在种种法律问题。尤其是“限电”,不仅关乎法律,而且关乎民生。
其一、“限电”的法律依据不足
“限电”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部分道路实施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限行道路集中于主次干道和公交地铁覆盖率高的区域。二是1999年的电动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这两个依据中,第一个没有问题,但执行中要避免扩大化,不能到处限行,成为变相禁止。第二个大有问题。因为该国标,早已名存实亡。若按此两条规定执行,则几乎所有的电动车都超标。显然,问题出在标准本身,或者生产厂家,车主并无过错,而予以扣车,是国家有病,车主吃药。
其二、执法未遵循“比例原则”
即使执法有法律依据,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即以最小伤害的去执法,兼顾被执法者的利益。动不动就扣车,就拘留,显然有悖于比例原则,也是懒政表现。盖管理靠日常,平时不管,一管就是大规模的运动试执法,是折腾。
其三、未能兼顾民生权利
电动车是一些市民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或者是快递运输工具,涉及民生。政府要规范之,管理之,但非禁止之、灭绝之。 行政执法要兼顾侵犯民生权利。深圳交警在记者招待会表示,禁摩限电的原因,主要是道路资源有限,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多。但是,靠电动车出行也有道路权,难道都鼓励去买车,更为拥挤?电动车安全事故多,一方面是车主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是道路设计上没有专门道。此都是管理问题,要教育处罚,同时改善道路设计才是,岂能一禁了之。事实上,电瓶车的存在,存多存少,关键在于交通配置。做好公共交通工作,才是减少电动车保有量的正道。
西汉时,因盗贼多用弓弩,朝廷准备禁止弓弩。吾丘寿王上书说“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弩之过也。”遂不禁。深圳的交通,管理之过也,非电动车之过也,能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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