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杭州一奔驰车经常违章停在杭州市游泳馆门口。为逃避违章处罚,车主自贴罚单。有一细心市民,盯梢观察,发现罚单连号,且是车主自贴,遂举报。经公安调查,罚单是真实的警用物品,系车主意外捡拾后自行填写使用。于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车主作出治安拘留13天,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罚单果然是捡来的?颇为存疑,姑且信之。而警方的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则是错误无疑。盖罚单是真实的,则非伪造、变造,是捡来的,则非买卖,故不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罚单行为。实际上,车主的行为是一个无权的人使用了罚单,具有社会危害性,该罚,但该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是个法律漏洞。
查唐律疏议第365条“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疏】议曰:以伪造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与他人;若出卖与他人;及所假所买之人,虽非身自造、写,若将封用:各依伪造、伪写法科之。——上文之的“亡”是“遗失”的意思,“假”是“借”的意思。即使用遗失的官文书,如同使用伪造的官文书,按伪造论处。此条规定,可谓精密。同时唐律疏议第366条还规定了,主管者自己盗用官文书或借用、出卖也以伪造论。如此立法,可谓百密不疏。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