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更半夜,一女生独行街上,突然一辆车子嘎然停下,男车主走出搭讪拖拽,要女生“一起吃夜宵”。此时此刻,大家何想?估计都会认为男车主是欲行不轨,不是绑架,就是抢劫,或者强奸、猥亵等,而女生是恐惧之极,家人更是担忧无比,愤怒以向。开车抢人、大街拦人此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与自由,让人恐惧,应予以重罚。但是,最近广东那个类似案件,犯事的男子(纪委书记)辩称是“认错人”,就被轻轻放过了,只是被治安拘留十五日,行政级别降低为科员。呜呼,就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后女生的安全何以保障?以后大街上开车抢人的案件,如何处罚?法律颜面又何在?
窃以为,此案警方定男车主“寻衅滋事”治安违法,处罚太轻,但要定罪,也确实有点难度,盖刑法本身有缺陷也。就抢人的行为而言,最确切的定性是“袭击”,即心怀叵测、袭击他人、企图伤害。但是我国刑法,并无此袭击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此罪。而相关的几个罪名,套上去则显得牵强。譬如寻衅滋事罪,该罪是处罚流氓行为,但袭击背后有各种企图,并不一定是流氓行径。譬如故意伤害罪,该罪要导致被害人轻伤才构成,若是轻微伤或者心理伤害则不追究,过于狭隘。譬如非法拘禁罪,此罪处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但一般要求限制一定时间,抢人固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一般时间较短,难定。再譬如绑架罪,拦人上车往往是绑架的第一步,但还要证明有勒索或者挟持人质目的,才能定之。故 对拦人上车这个严重危害社会的单独行为而言,尚无适当的罪名,实是立法之失也。建议刑法设立“袭击罪”,对于暴力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使人恐惧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