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环被肇事车辆压坏。5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的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邹某国、驾驶员李某权、李某大、运输调度员赵某山、油管员郭某海等5人予以刑事拘留。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没有共犯,那又为何拘留5人?窃以为,此案中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其他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运输也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在此环节违规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媒体的报道,只是笼统说“涉嫌交通肇事”,而没有指出刑拘所适用的具体罪名,或是办案机关尚在斟酌罪名,犹豫未定。因为,最高法院有一个很不靠谱的司法解释,混乱了法律适用。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条规定谬误。因为帮助逃逸,是事后的包庇行为,与交通肇事无关,故不应是共犯,只能根据情节定包庇罪或者窝藏罪,或者以后立法设立个“帮助逃逸罪”。其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条也谬误。因为指使或者强令违章造成重大事故,是管理责任,涉嫌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肇事是两码事。该条本质上,也是把指使人作为交通肇事共犯了,与法理颇不合。按,交通肇事,简单地说,是肇事司机的个人过失造成,如有人指使,指使人或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可另外单独处理,但均非共犯。过失犯罪,何来共犯,假如说有共犯,那么指使人是故意行为,听命者安能不是故意行为?这样从根本上否定交通肇事是过失犯了,法律也乱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