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救乞讨儿童中,需要注意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父母带子女乞讨,第二个是父母租借子女给他人带去乞讨。我们认为,父母带子女乞讨,也是对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的侵犯,应该予以处罚,只是父母带子女乞讨时一般不会如他人那样虐待子女,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而父母出租子女给他人带去乞讨,是纯粹把子女作为乞讨工具,且放任别人对子女的侵害,故父母与他人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地71条,并未直接规定法律后果,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款,意义不大。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中的“他人”,应该立法解释为“包括自己子女”,以明确法律的执行。鉴于儿童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进一步细化,把实际生活的种种侵害行为,予以列举类型化,以增加法律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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