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西吴良述律师去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衣装冠冕而进,衣不遮体而出,右裤撕烂,半露内裤,何故?对此,吴说:法院收了立案材料,但未出具收据。法院怀疑其手机录音,要检查,不许,遂遭殴,裤子撕烂。再看法院通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我院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法院结论是“本届律师裤子不行”。
审查以上两造之词,分析如下:
其一、收材料,必须出收据,法院未出,违法在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对于立案场所的录音录像,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庭规则》规定“不得录音录像”,是对法庭庭审而言。见《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三、因怀疑录音录像要强行检查,本已无据,而裤子脱落之说,避重就轻,苍白滑稽。法院说“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从照片上看,右裤碎烂,岂止脱线,且按其逻辑,捂住裤袋会导致外裤脱线,难道是在告诫天下人,裤袋危险,可能脱线,露出内裤?荒谬之极。又,法院场所应有监控,公布视频,一清二楚,又何必无厘辩解呢?法院之公关堪忧。
结论:本届律师裤子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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