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吴良述律师去法院立案,右裤被撕碎事件,引发热议。尤其是法院集团与律师集团,辩论激烈,而全国律协和最高法院,都假装没有看到,至今沉默不发声,很有“涵养”。辩论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在法院的立案庭可否拍照、录音录像?于是,大家各找依据。果然,有人找到了不许拍照、录音录像的文件。
这份最高法院的内部文件,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2014年12月26日印发,当日起实施。其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诉讼服务中心,一般即是立案庭。故根据此文件,是不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的。
读罢文件,颇为震惊,盖此是国家机关第一次明文规定机关场所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也。若其他机关,譬如行政机关,照样画葫芦,也自行指定一个文件,规定在政机关场所或行政执法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则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岂非被架空?故此文件涉及重大宪政问题,即国家机关场所公务,是否被公民监督,国家机关能否下文剥夺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权利?至于其他问题,譬如内部文件,公民不知,是否要遵守之类,则是其次。
过去几年来,智能手机技术发达,公务执法时,经常被围观、被拍照,而引发舆情。一方面公务人员不愿意被拍照录音录像,另一方面民众强烈要求监督,矛盾尖锐,甚至因之发生血案。故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的权利界限,亟待明确,以平衡公民的监督权与执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