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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诉讼的重要一环,应客观、中立、科学,还要考虑经济成本。近年来,司法鉴定过于市场化,“谁给钱、谁有利”,使得一些司法鉴定,不但没有解决原争议,反而引发新的争议。譬如,早有耳闻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有鉴定机构为招揽业务,承诺尽量偏上等级。再如计算机软件鉴定,有鉴定机构把软件交给委托方分析,自己只是盖一个章。以上说明鉴定亟需规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过于相信鉴定,往往把问题抛给鉴定机构了事。

 

最近碰到顾问单位的一个司法鉴定,就被折腾。这是一个很小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抗辩质量有问题,于是上海一基层法院就委托鉴定机关鉴定。案件标的才10万,所鉴定的产品只是30元一个,而鉴定费却3.6万,占诉讼请求的36%,毫不考虑经济成本,此其一。案件争议的是漏气问题,国家与企业并无相关质量标准,在此之前被告已经委托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鉴定,也无法鉴定,而本次鉴定机构却贸然接收,毫不考虑技术能力,此其二。鉴定启动后,法院不断通知、安排双方样本固定、现场勘查,鉴定人员不断联系代理人,交接工作。诸如此类,消耗资源。此其三。于是这个官司,无论胜负,鉴定机构都是赢家了,无论胜负,案件成本巨大,双方当事人分摊风险也大。而该鉴定,本无必要,如果鉴定结果出来,原告再聘请鉴定人员去法庭质证,鉴定难以成立,然而经济成本又大增矣。由此可见,对于司法鉴定启动,要增加必要性审查程序。在鉴定前,法院应认真听取两造之意见,再斟酌是否启动,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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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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