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袁裕来购书案的法律文书,即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行初第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袁的起诉。其他暂且不论,单看法院裁判理由。裁定书惜墨如金,寥寥几百字。
经审理查明说:被告宁波市江东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接举报,有人通过申通快递零售、贮存非法出版物,在取得包裹快件后,前往非法出版物购买人原告袁裕来处,被告执法人员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与保存证据清单,保存了包裹内的14本书。
法院认为,被告接到举报后在案件调查的起始阶段,实施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
此案逻辑不通。扣了当事人的书,并且拿走保存,对当事人权益没有影响?书,是物权载体,书都没有了,当事人何以行使物权?再说,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的过程行为,是必须严格遵循的程序,若无正当程序,又何来结果正义。按此逻辑,以后任何关于行政强制的起诉,都可以驳回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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