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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罕见地发布声明:对著名藏族导演万玛在西宁机场被拘留一事表示关注。之后,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发布消息:万玛在机场遗落行李后,不听劝阻进入控制区找行李,拒不配合警方工作,在控制区大吵大闹,扰乱公共秩序,故予以治安拘留五日。另,在调查期间,万玛拒绝回答民警询问。

 

从以上有限的消息来看,万玛自己回到控制区找行李,违反机场规定,应该让机场工作人员帮助找才是。而因之与民警发生争执,如果解释清楚,亦不至于被处罚。窃以为,万玛之所以拘留,可能与后来的调查过程中拒绝回答民警的询问有关,于是小事变大事,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名拘了。其实,后面的不配合调查,并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而是涉嫌妨害公务。所以本案执法是否适当,关键是看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如果造成的影响不大,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造成秩序混乱的,应该治安拘留;如果交涉过程中的大喊大叫,并没有造成什么特别影响的,则不该处罚。这些,要看当时证据了,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机场的监控录像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上,万玛也是一个普通公民。法律不能因为他是著名导游而放宽处理,也不能因为他是少数民族而从严处理,而是要根据他的行为,作为相适应的处理,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精神。事件中,导演协会发声明支持万玛导演,可谓有情有义,比律协、记协强,但仔细一想,这事情与导演身份有关吗?是协会章程的范围之内吗?亦难谓堂堂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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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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