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武汉暴雨,九凤西路一堵约三米高的围墙突然垮塌,8名行人瞬间被埋遇难。悲夫,此是人祸,并非天灾。暴雨来临,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应该未雨绸缪,事先检查,及时维修,或者采取围栏让行人避开等安全措施。否则,出了事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也有类似规定,但不如本条确切)。司法实务中,围墙责任人往往以大风暴雨是不可抗力来抗辩,但实际上一般的大风暴雨,是常见自然现象,并非是法律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不能免责。事实上,天气固然是引发事故的因素,但如果围墙质量合格或者事先防护措施到位,也不会发生事故的。
网上搜索相关案例,围墙事故很多,但鲜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如本案围墙压死8个人,社会危害性大,为何不刑事介入?这主要是法律监管制度缺位。对于工程事故,刑法第137条规定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该“工程”,一般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工程,而不包含围墙等构筑物工程。且围墙质量,本无国家统一标准。没有质量标准,难以刑事入罪。其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临时搭建围墙、年久不修的围墙,一遇到大风大雨,容易倒塌肇事,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故国家出台围墙的质量标准,对于严重偷工减料,导致人死亡的事故,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适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