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自6月中旬开始,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目前,优惠券已发1.5万多份。
应该说,发放优惠券的出发点是好的,广泛宣传交通法规,避免“不教而诛”,有一定社会效果,但副作用也是明显的,其一、于法无据,罚款打折也不严肃,损害法律尊严;其二、也会被人钻空子,即故意交通违章后,把优惠券作为挡箭牌。另外,此举与朱元璋颁布《大诰》令相似。朱元璋说“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以家有无书,来作为处罚依据,显然与法治相悖。现代法治的理念是,依法行政,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相当。故优惠券弊大于利,应予废止。不过,对交通管理还是有启发,即对于违章,除了经济制裁为主,还可以多种处罚方式,譬如以义务宣传、维护交通秩序,代为处罚(相当于优惠券),既然起到惩戒作用,且有益于社会。故日后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时》可以规定,多种易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