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通报今年“检察护企”工作情况,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这些资金都是不当冻结的,现由检察院来依法监督后解冻,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制止趋利性执法,一方面需要制度监督,另一方对于违法的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这是真正动真格的监督。这次,湖州检察院就做到了。
省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是:2023年5月,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6月11日,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途中,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湖州检察院认为,此二人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被判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本案中二人是假借职务,虚假办案,予以索财,本质上是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涉嫌非法拘禁。考虑到最终没有铸成冤案,所以定了一个较轻的滥用职权罪。如果铸成冤案,则是触犯更严重的徇私枉法罪,量刑起步就是五年以下。
自古以来,把无罪的人予以追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反坐的。唐律疏议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疏】议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即故意把无辜的人入罪,或把轻罪弄成重罪,或把重罪弄成轻罪,造成官司出入,则构罪的人反坐,根据所构陷的罪刑来惩罚之。这条规定,就如诬告反坐,简单易懂,而且符合比例原则,做了多少坏事即承担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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