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海海关通报了首起伪装红酒走私毒品案:两名从巴西出发,经过埃塞俄比亚转机的国人,携带的行李箱者中装有32瓶“红酒”。经鉴定,“红酒”中含可卡因,重28.2千克。两嫌犯供述,他们在巴西圣保罗务工和经商,回国前一天,接受华人“林某某”委托,将行李箱携带入境。“林某某”向其支付巴西币900元、美金300元(合计约为人民币3200元)的“劳务费”。
此案,相当凶险。嫌犯是否知情“红酒”藏毒是关键。如果知情,是走私毒品,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决死刑。本案是28.2公斤,数量已够大了。如果不知情,则以走私普通货物行为论处。即在法律上是认识错误。如唐律疏议的规定,犯时不知的,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但无论是否知不知,遭受刑事程序的活罪已经不免。
此案也警示国人,不要随便为他人携带东西入境,否则代价太大。真的要携带,也要事先检查,确认无误。不过液体“红酒”,也非一般人所能检查的出,故是防不胜防也。本来,互相帮助,是人之美德,但却被可耻的毒犯利用了,悲夫。从源头上来说,还是要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没有买卖市场,也就没有走私运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