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网上一个嫌犯的亲笔道歉信,对其之前所作所为,深表愧疚。本来,嫌犯认错,是悔改之意,有可取之处。若信是在平常日所书,或者回忆录提及,可信度高,然而此亲笔信是在被羁押中所书,则真实性难免被质疑,就如文革中的检讨书,又有多大的可信度?于是,甚而至于被作为反面解读,盖此如“电视认罪”一样,未审先定,有自我指控之嫌也,有悖法治精神。另外,网上还看到,侦查机关为了办案,为难嫌犯家属,颇有要挟家之意,此亦是有悖法治也。若嫌犯口风紧,应该侦查更多的证据予以指控,或者以斗智方式予以审讯,但绝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以家人要挟逼供,否则不真实的口供,很容易铸成冤案。且,为难家人,是罪及无辜,是商鞅连坐之法的现代版,恶法也,早在清朝末年已被废除,何况今朝?古代,孟子讲仁政,说“罪人不孥”,罪止于自身,不牵连妻子子女也。孔子讲,亲亲相隐。刑诉法也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免于作证。可见,检讨书与株连家属,都非办案正道,而是陋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