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施行。网络拍卖,是执行工作的与时俱进,可圈可点,但是纵观司法解释,发现有一个重大疏漏,即对法院拍卖时,未曾发现的隐藏瑕疵,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而拍卖物的质量,正是拍买人最为关心的。
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该条是指拍卖说明失实,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予以撤销,但司法实务中,却可能发生拍卖说明如实,但是事后发现隐藏瑕疵,导致的重大误解。该作如何处理?窃以为,也应该规定予以撤销。
提出这个问题,是一个上海市民咨询我的真实案例:她通过司法拍卖,拍买得一套房子,价格比市场价略低,但之后发现,该房子是倾斜的,电视台对此也报道过,于是她去找拍卖公司、法院论理,均无果而终,他们说也不知道这个情况。显然,这种被执行人的房子,如有瑕疵,未必会告诉法院、拍卖公司的。这对拍买人很不公平,如果事先知道这个瑕疵,也是不会去拍的,所以这也是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做出相关规定,造成实践中的处理难,应予明确规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