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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县的李某,在自己家被讨债公司逼死,让人唏嘘。据报道,李某与他人共同借款70万,后他人跑路,于是被上门讨债。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李家,有的守门,有的辱骂。李不堪忍受,留下遗书,跳楼自杀。期间,多次报警,但警方只是收了棍棒,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此案,最大的社会悲剧是,“家”无任何安全感。案情因欠债引起,但是债权人没有走法律程序,而是野蛮讨债,逼出人命。讨债人员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按,保护家的安全是不言而喻的。成语“格杀勿论”,即来自《周礼·秋官·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注曰:“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疏议》亦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之,无罪。”到了现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本案中警方渎职。其虽出警,但执法没有到位。应该把讨债人员驱逐出家,并予以治安拘留才是。其次,法律对于家主人的自卫权,也缺乏具体规定来保障。窃以为,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家人应该有无限防卫权,威胁家人人身安全的,可以格杀勿论,对于没有威胁到人身安全,但限制家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财产的,对于侵犯者也必须重重治罪,如此才能真正保护住宅安全。

 

另一方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也应通过正当程序催讨,上法院去起诉,根据判决书去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还不归还的,则可以视情予以司法拘留,或者列为失信人,予以惩罚。动辄雇用讨债公司,以毒攻毒,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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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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