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爆有一北京滴滴男司机,在接空姐过程中,偷拍之,并将对话放到网上直播,很让人担忧网络约车的安全。本案,司机的行为是侵权无疑,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隐私权,而散布隐私,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滴滴公司对选任司机以及监督司机开车活动,亦有疏漏,应予检讨、完善制度。
本案中滴滴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滴滴公司有无过错。
其一、假如滴滴公司与司机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司机偷拍是个人行为,非执行职务行为,滴滴公司不承担责任。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假如滴滴公司与司机是雇佣关系,则关键看滴滴公司是否尽到雇主责任。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司机偷拍是个人行为,非从事雇佣活动,但是如果滴滴公司选任司机不当、监督司机开车不力,则是有过错的,且该过错与偷拍有因果关系,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承担雇主责任。
再查台湾民法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可见,雇主存在选人不当、监督不力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大陆的法条未有相应规定,有待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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