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扬子晚报:“825日下午6时许,玉祁派出所接报一起儿童被困车内事件。经出警,系暴某于825日下午1时许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一公司内上班,并将其汽车停放在办公楼前。暴某下车时因疏忽忘记其十岁儿子许某睡于轿车内后排座位上,遂锁车,致其儿子困于车内。当天下午6时许,暴某下班时在车内发现其儿子嘴唇发紫,呼吸停止,遂报警求助。后120急救车赶至实施救援,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中,父亲疏忽大意,把小孩锁在车中,正值酷日,车内温度高,导致小孩被闷死,真是悲剧。这个父亲,既是加害人,也是丧子之痛的被害人,还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是亲属关系,而得以豁免刑事责任,所以本案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而已。但在司法实务中,因为与这层亲情关系,一般都不追究亲人刑事责任。查类似案件,一般都只是追究外人,譬如幼儿园老师、司机等的刑事责任。

 

窃以为,对于这种监护人严重失职的案子,应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孩子是全社会的财产,而不是仅仅属于父母的。一个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不能侵害生命权,所以监护人故意或过失伤害孩子的,也要制裁,以起到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从而让人们尤其是监护人更加重视其责任。同时,也是防止利用亲人关系伤害未成人。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