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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拟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试行期限为两年。该制度核心是“认罪换减刑”。即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辩诉交易,略去法院审判一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与与被告人达成认罪协议,显然大大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但是个案正义也在减弱,因为只要认罪就可以减刑,等于给被告人从轻发落了。这是牺牲实体以换取效率的应有代价。另外,担忧的是,未经公开审判,就达成实质性的辩诉协议,会不会暗箱操作?如何防止损害被害人权益、公共利益?因为,案件如果经过公开审判,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大众是了解案情的,对于判决结果是有预见的,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不公开的,只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知情,此时要达成协议,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作用是巨大的,也是需要受到严格监督的。

 

因此建议,辩诉交易一般要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下达成协议,其次若被害人对于辩诉交易有异议的,应该考虑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再次如果辩护交易是欺诈或者非被告人真实意愿的,应当撤销重审。总之,要采取配套措施,对被告人可能无罪而被迫认罪,被告人可能重罪而被以轻罪交易,被害人权益可能受损而给予救济,辩诉可能串通交易而监督纠正等种种情况,予以周密的制度设计。而此项制度,等于是对现行刑诉法的重大修改与补充,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二年的试用期,并不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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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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