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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报道,郑州市民井某起诉“非著名主持人”胡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被金水区法院立案。据悉,被告曾发微博称“(马某)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海之内皆兄弟。作为公民,一视同仁,反对地域歧视。每个地方都有好人、坏人,某地方一时风气不佳,也是多重因素所致,大抵个别人或者部分人所为,不应该误伤全体民众。同时,地方也要思考问题所之由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以法律而论,本案的法院立案则是错误。因为河南人,是个抽象概念,并无确指,譬如是古代河南人、现代河南人、在外的河南人、居住在河南的人?如果任何一个自认为河南人可以起诉,则大江南北漫山遍野是诉讼矣。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明确被侵犯者,而非笼统被侵犯者。另一方面,虽然不能通过个案的民事诉讼来制裁地域歧视,但法律也不能任之由之,可以在具体领域,通过相关规定予以规范,譬如招生、就业等不得有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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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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