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与江苏黄埔公司总经理张宏德闹翻。警方在公司搜出大量伪造公章。9月23日,陈光标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伪造的是企业印章,与己无关。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利用伪造公章私自承揽工程,涉嫌造成公司近3亿元财产损失。已向公安报案。还称,其未做过任何减肥手术,更没有做过所谓的切胃手术。
同日,张宏德回应,他与陈光标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代持陈在黄埔公司里的60%股份,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承担黄埔公司每年400万元的运行费用;可以黄埔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业务,按净利润的12%交纳管理费。期间,因工程受益分配出现分歧。伪造的印章涉及慈善总会、民政部门、商务部门、法院等。另外,其以前注册的公司,与黄埔公司无任何关联。
两人隔空交火,但没有出示证据,皆空言也。事实上,此事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伪造的印章,可以通过鉴定,确定伪造年份,从而判断是否在张任职期间。其次,看印章内容,也基本可以确定用途,譬如是关于慈善的,还是企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或者企业印章,涉嫌犯罪。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关于代持股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但这份重要材料,没有出示,里面的内容不得而知。按,代持股份,是内部约定,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有法律风险。换言之,张与陈约定的分配,涉及到了公司利益,而公司利益是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的,而不是代持股协议所能决定,故分配约定效力是有问题的。另外,张可以在外设有公司,但对黄埔公司还是有忠诚义务的。公司法禁止高管在外经营同类业务。
第三、关于陈光标是非进行减肥手术,是个人隐私,无关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个八卦新闻。但,此类报道会涉嫌名誉权,所以要以证据说话,而陈要澄清,同样最后的证据是医学检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