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机场使用“弱光子人体安检仪”(X射线)一事,沸沸扬扬,但未见机场或官方解释。众所周知,X射线有辐射,会影响健康,尤其影响孕妇身体。机场人员表示,每次安检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相当于乘坐飞机在高空飞行三分钟”。但实际剂量是多少呢?即使剂量可控制,用来安检有无必要?使用X射线安检,又该经过什么程序?
先说知情权。从《合同法》来说,乘客与机场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履约。乘客作为合同主体,有权知道合同相对方,即机场使用安检设备情况。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乘客作为消费者,亦有权知道经营者即机场使用安检设施情况。另外,安检设备还涉及治安、防恐等因素,官方也应该主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市民真实情况,以取得配合。
再说,质疑权。X射线安检彻底,但有辐射,也会侵犯个人隐私,用来安检有无必要? 与原来安检设施的区别在哪里?实际效果又在哪里?从目前来看,各地机场安全度还是很高的,成都机场使用X射线也未见有突出表现,若无合理解释,会让人生疑,更换安检设备或是生意?
最后,使用新安检设备,也要有个正当决策程序。毕竟关系到每个乘客的安全与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其决策应是透明的。事先要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安全性,事中要多次科学检验测试指标,事后要听公众的意见反映并及时反馈。而不能拍脑筋决策,偷偷摸摸安装,把公众当试验品,进行强制安检,那样哪怕是好事也成坏事了,何况本来未必是好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