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贾敬龙一案的一审判决书(2015)石刑初字第00138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敬龙因2013年自家房屋被拆而与该村村长兼书记被害人何建华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建华报仇的想法。”之后,贾敬龙买了射钉枪,射杀何建华。一审、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贾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予以执行。社会舆论则呼吁刀下留人。
判决书指出了杀人起因,是因房屋拆迁,但是没有认定其中过错。事实上,其一、所拆的是贾敬龙婚房。拆后,贾婚事被毁,拆迁补偿亦未取得。其二、行政法上,村委会只是自治组织,没有任何权力强拆民房。根据行政强制法,房屋拆迁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是违法拆迁。本案被害人违法强拆,过错在先,贾敬龙是在家毁妻亡背景下作案,故量刑时必须考虑此情况,在可杀与不可杀时,可以不杀。
从大的社会背景看,各地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比比皆是。作为法院的立场,应该制裁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秩序,若不问拆迁过错,而重罚反抗违法强拆者,则审判未免不周,拆迁有更乱之虞。本案虽是刑事案件,但其中牵涉到拆迁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应该一并考虑其因素,公正司法,以符合社会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