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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日,东莞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员开枪打死一持砖头砸车人事件。长安镇政府通报说“据了解,一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通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或是一起涉嫌抢劫运钞车案件。但,经过南方都市报记者的走访调查,事件是因运钞车与男子发生碰擦,车辆未停,男子追车后,二次以砖头砸车,导致运钞员开枪。

 

在法律上,这是一起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而非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持砖砸运钞车,行为不当,但非重大紧急的危害,运钞员不可开枪打死人。事实上,持砖行为是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而非针对运钞车上钞票,故运钞员的开枪是防卫错误,即错误地防卫运钞车,而构成故意伤害。运钞员的正确处理应是,立即报警或者朝天鸣枪,或者以其他非致命性武器进行防卫(对自己人身安全的防卫)。所以本案应对开枪运钞员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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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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