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了别人的裤子,要不要处罚?要不要赔偿?今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内部处分:对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苏婧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对法警大队教导员张华雪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院长林中材进行诫勉谈话。”
律师被撕裤子事件,发生于2016年6月3日。当日,律师吴良述到青秀区法院立案,裤子被扯破成“半裸”,他称在法院信访室遭到殴打。但南宁市联合调查组认为“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故确认是一起“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即使如此,对于一个正常执业的律师,又怎么可以实施强制手段呢?)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撕裤子规则:当一分钟内,控制他人(包括撕裤子)、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的,不属于殴打,不适用法律,适用内部处分。好吧,规则是公平的,不双重标准,那么万一老百姓或者律师撕了工作人员的裤子,是否也是如此处理?
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但此是内部出分,对于殴打他人,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还有法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除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方还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现在看起来,法律在本案面前绕了一个弯,最后成就了一个荒谬的撕裤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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