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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潘金莲诉冯小刚、刘震云等名誉侵权案,冯小刚是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导演,刘震云是小说《我不是潘金莲》的作者。当然,原告潘金莲,不是水浒中的潘金莲,而是一位来自广东增城的公民。她诉称:“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以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而被告冯小刚、刘震云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是指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而不是原告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两码事。”法庭开庭后,择日宣判。

 

这次官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潘氏家族借此正名而已。从法律专业来说,是个滥用诉权之嫌的诉讼。因为,其一、电影与小说中的潘金莲,与原告的生活并无关系,没有对号入座的隐射侵权。其二、潘金莲是家喻户晓的水浒人物,如果不特指,一般不会被理解为特定人物,譬如原告。其三、退一步,即使《清河县志》记载真实的潘金莲,则该潘金莲,也是历史人物,可以任人评判,并无名誉权。我国的死者名誉权诉权限于三代之内的近亲属,有时间性。何况《清河县志》语焉不详,原告又何以证明其是后人呢?台湾有类似的韩愈案是前车之鉴。所以在法律上原告没有赢的可能性。

 

但是原告还是起诉,还获得潘氏家族的支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恐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水浒有巨大的影响力,小说人物会被信以为真,正如“ 斜阳古柳赵家庄,负鼓盲翁正作场。 死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说蔡中郎”,所以潘姓被潘金莲牵累了。而通过诉讼,以及新闻媒体的传播,可以让大众明白潘金莲是个小说人物,不该与真实的潘姓挂钩,故不在乎官司输赢,在乎舆论正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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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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