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4月11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乘坐火车,并在火车上实施盗窃。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两千)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刑的,这尚属安徽省首例。
小偷冒名上车,并且盗窃,是可恶,要严惩,但冒用身份证坐火车判刑,则是罕见。目前情况下,因为各种原因,火车票上名字与实际名字不同的还是不少,火车站一般是不给上车处理,很少治安拘留,因为一般情况下,冒名坐个火车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法律上来说,冒名使用身份证,要被治安处罚,但定为犯罪,则要求严格。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有在冒用身份证,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才定罪。
在追究冒用身份证犯罪过程中,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冒用身份证的场合,必须是国家规定使用身份证的地方,第二、冒用身份证与所实施的犯罪有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判决值得商榷:第一、火车上实名制是部门规章,不是国家规定。《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即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的行政规定以及法律,不包括部门规章。第二、被告在火车上盗窃,使用冒名的身份证,如果是为了逃避打击,嫁祸于人,可以认定为与从事犯罪活动相关。而如果不是蓄意所为,抓获后就承认实名,对真实身份供认不讳的,则难谓与犯罪相关。故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司法实务中,冒用身份的大多与诈骗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