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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报道,河南卢氏县一农民,在农田附近山坡上,采了3株类似兰花的“野草”。事后,被鉴定为“蕙兰”,遂被卢氏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又是一个背离常识的错案。卢氏法院的逻辑,是假定每个人都知“蕙兰”是重点保护植物,采之,即为犯罪。此是典型的强人所难、不教而诛。荀子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说的就是这个“不教育就杀人,刑法再多也制止不住邪恶,教育后而不予诛杀,则不足以惩戒奸民”。
从法理上来说,行为人明知是重点保护植物而采,才涉嫌犯罪,否则不涉犯罪。是否明知,要综合判断,譬如行为人是否专业的养花人,或者该野花周围是否设立重点植物保护牌等。总之,能根据常识作出判断的是明知,否则属于误采,不为罪。对于错误,早在唐律疏议就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用在本案,即采时不知是蕙兰的,就当普通植物来处理。现代刑法亦是与此相同。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即山上人工种的或者别人已经采的,不可以取,否则是盗窃,反之若是野生的,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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