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判决被告子女每年探望原告老父亲一次。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如果子女不去看望,该如何办?并无后续的制裁措施。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性,难道强制拷着子女去看老人仇恨一眼?事有可为,有不可者。看望老人,是感情因素,不可强为,强扭的瓜不甜。法律并非万能,不能调整感情问题,譬如不能判决要求爱情、不能判决要求同居等。同理,判决看望,亦是一纸具文而已,非但不能执行,反而影响司法权威,因为是在要求法院去完成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立法技术落后,把道德义务上升为不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其次是司法机械,把宣教式条款,判为强制性条款,最后结果只能是一个法律笑话。谚曰“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如本案的赡养纠纷,必有因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感情冷漠非一朝一夕,法律所能做的是规范其外部行为,譬如判决支付赡养费,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住房需要,此乃可为者,而子女与父母的内在感情纠纷,是人性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乃法律所不能可为者,不必也不应做出法律裁决。窃以为,法律应修改为,如果子女不去探望老人,可以予以一定的惩戒,以引导子女去探望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