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会热议最高法院的“醉驾免刑”司法政策。醉驾果真从一律入刑到现在可以免刑乎?查新京报报道的消息出处,是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予定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此文件官网上没有,但是网络流传颇广,是否属实,有待明确。而《法制日报》2016年5月26日报道,最高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将危险驾驶罪(即醉驾)等八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可见并非空穴来风。
窃以为,最高法院立场的改变,应该有一个充分的理由,需要统计数据来支持论证,为何松动醉驾刑罚?因何松动?以我的一孔之见:醉驾入刑之后,喝酒开车的大量减少,刑法的威慑力极大,起到应有的社会作用。同时,司法资源也被巨大消耗,因为案件多,又都要经过公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而最后只是判处短短几个月的拘役或者缓刑,似乎性价比不高,也不如行政处罚来的有效率。正因有此因素,有的高级法院出台自己的醉驾标准,对于情节轻微的予以从宽处罚,一方面放过醉驾者一马,另一方面也是减轻司法的工作量。其次,就醉驾者而言,受影响最大的公务人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群体,因为醉驾是犯罪行为,故职务、工作不保,影响远远比被拘役处罚来的大,而普通老百姓,没有公职,则无所谓。所以松动醉驾,是否有此因,最高法院应该有一个说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最高法院此次,选择醉驾从宽,必有所因。实际上,是以量刑指导的方式,修改了刑罚处罚,以司法的方式,弱化了刑法的规定。对此,一定要慎重。程序上,司法不能僭越法律。在实体上,至少要有足够的统计数据来说明政策改变的必要性,否则社会不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