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断网。因为国内电脑的win系统遭受了一种名叫“WannaCry”的蠕虫式病毒软件的入侵。入侵后,会加密电脑文件,导致打不开,然后要求以比特币形式支付赎金,勒索金额美金300-600元。国内受害严重,譬如校园、医疗、公安,甚至法院的系统,都因为中毒而不得不中断计算机工作。计算机安全的问题凸显,尤其系统是国外的,国内无法提供有效保护,一旦有变,后果不堪设想。而国内的互联网防护墙,非但不能防止病毒入侵,而且把“解药”阻挡于墙外,亦是呜呼哀哉。
在刑法上,如此大规模的病毒入侵,造成巨大的损失,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应该立案侦查,查查始作俑者,以绳之以法。病毒入侵可以说用尽了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几个罪名,即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第三款明确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针对性最强,故可以此罪立案。另外,还涉嫌敲诈勒索罪,虽然敲诈的基数不大,但是敲诈对象广泛,如果敲诈得逞,金额不少。故应两罪并罚。不过,大家对比特币陌生,而且交付赎金的路径不通畅,绝大多数不会交钱,而是选择重装系统,尽管如此,也还涉嫌敲诈未遂。
在民法上,因病毒侵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社会公共服务不能开展等,会引起纠纷。鉴于对于病毒有一定预见性,故非民法上的“不可抗力”,而是属于“情势变更”,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故本次病毒事件,是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