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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昆明发生一起入商铺盗窃二元钱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二元钱,数额是小,但利害处是潜入商铺盗窃,此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该“商铺”是否住人的地方。

 

先看“事实”:据通报,570425分许,西华所民警接群众报案称,其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新村一社农贸市场一铺面的家中被人入室盗窃,还当场抓到了在其家中盗窃的小偷。经讯问,嫌疑人高某某交待他在农贸市场里面闲逛时,看见里面一商铺的卷帘门是开着的,离地面大概有50CM高,便悄悄地钻了进去,四周摸索一翻,仅在货架塑料桶内找到2元钱,装进了裤兜里准备离开时,被商铺老板发现并报了警。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需注意的是,此“事实”是初步“事实”,并非定案的“事实”,最终的“事实”由法院根据证据定,与通报或有出入。

 

再看法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言之,入户盗窃即是犯罪。至于是否窃到、窃取金额多少,只是量刑的情节轻重。——所以本案的关健是该“商铺”是否法律上的“户”。“户”一般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地方,即有人住的地方。入户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危害住户人身安全,万一拒捕,很可能会发生伤害案件,故予以严惩,无可厚非。本案中的商铺,如果同时住人的,是“户”,入户盗窃,涉嫌犯罪;如果不住人的,则非“户”,属于偷窃(盗窃罪追诉是一千到三千起,偷窃不论金额),不涉嫌犯罪,而是治安处罚。若偶尔住人,偶尔不住人,是否为“户”,则要综合情况,具体判断。

 

这个案件,容易联想到《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偷一块面包被判五年的故事。一八○一年,一个名叫彼埃尔·莫的贫苦农民,因为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处了五年劳役,这件事引起了雨果的同情,是冉阿让的原型。《悲惨世界》的原文如下:“住在法维洛勒的天主堂广场上的面包店老板穆伯·易查博,一个星期日的晚上正预备去睡时,忽听得有人在他铺子的那个装了铁丝网的玻璃橱窗上使劲打了一下。他赶来正好看见一只手从铁丝网和玻璃上被拳头打破的一个洞里伸进来,把一块面包抓走了。易查博赶忙追出来,那小偷也拚命逃,易查博跟在他后面追,捉住了他。他丢了面包,胳膊却还流着血。那正是冉阿让。那是一七九五年的事。冉阿让被控为"黑夜破坏有人住着的房屋入内行窃",送到当时的法院。冉阿让被判罪。法律的条文是死板的。在我们的文明里,有许多令人寒心的时刻,那就是刑法令人陷入绝境的时刻。一个有思想的生物被迫远离社会,遭到了无可挽救的遗弃,那是何等悲惨的日子!冉阿让被宣判服五年苦役。”

 

冉阿让因姐姐家七个孩子的饥饿,偷一块面包,被判五年徒刑,社会有错。亦可见当时刑罚之重。1795年的法国刑法,笔者没有找到,找到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又称《拿破仑刑法典》,量刑也很重。其第381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处死刑:1.夜间窃盗者;2.二人以上窃盗者;3.全体窃盗犯或其中一人携有明显的或暗藏的武器者;4.借破坏外部,攀越或用伪钥的帮助,在有人居住或供居住的住宅、房舍、房室、宿舍或其附属建筑物内窃盗者,或诡称高级官吏或文武官员,或穿着这些官吏的制服或服装,或诈称奉有文武官署的命令而窃盗者;5.以暴行或恐吓使用武器而窃盗者。”第383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盗窃者,不论盗窃什么,盗窃多少,都要处以无期重惩役。”以此可见,冉阿让案件,并非虚构,而是当时司法实际情况。

 

又,本案男子入商铺盗窃的动机因何?是因为贪婪,还是因为饥饿?或者其他原因。有待于进一步调查。不过,因为二元钱被刑事拘留,与那些动辄千万上亿的贪污受贿案比,总是有“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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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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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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