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一架从北京飞往兰州的波音737-800国航飞机,落地后,发现飞机前起落架上悬挂一个耳机包。该包拉链向外翻开,包带挂在前起落架轮舱处。虽经历飞行,却完好无损。对此,北京飞机维修工程公司称,当时北京降雨较大,其公司勤务员未按规程操作,将耳机包悬挂在机下防雨,导致此事发生。国航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时称,将继续追查,如有新的情况,不排除采取进一步处理的可能。
涉事的国航与维修公司似乎都淡定,但想想,如果挂的不是工具包,而是危险物呢?飞行前,勤务员疏忽大意,安保人员失职。飞行中,没有发现事故隐患。飞行后,管理者也未严肃对待事件。乘客如何放心得了呢?
下面从三个层面,分析该事件中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 刑法上,尚未涉及刑事责任
在飞机起落架上挂工具包,是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但系勤务员过失行为,故不涉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也不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行政法上,难以给予行政处罚
现行《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4项规定: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工具包挂在起落架上,勉强可以算“物品装入航空器”,但该行为是危害飞行安全,而非扰乱营运秩序。且该条的本意应是处理旅客携带未经安检的物品,故不适用于本案。
现行《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第5项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条是兜底性条款,但适用于本案也有问题:其一工具包是挂在航空器外面,非航空器内;其二、该行为没有违反治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是处罚扰乱航空器上秩序者,而本案并非扰乱秩序,而是危害安全,故不适用。至于安保人员未发现隐患的失职行为,《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更无相关处理规定,付之阙如。
第三、 民事上,航空公司对乘客违约,维修公司与航空公司对乘客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合同法,乘客与航空公司是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义务保证飞机适航,如不适航,则不能起飞。本案飞机起落架挂有工具包,有危害飞行安全之虞,属不适航,故航空公司违约。不过,该违约没有对乘客造成经济损失。乘客是精神损害,即事后得知真相后的“惊恐后怕”,故乘客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维修公司与航空公司承担连带精神损失赔偿。
综上,本事件属于万幸。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尤其《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要补全对飞机维修人员、安保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在内部管理上,要追究相关机长与相关航空公司管理人员责任。对于受到惊吓的乘客,则要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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