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发了一则消息:【婚后发现丈夫竟非男儿身,妻子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女子诉称,其结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追问之下丈夫告知其曾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后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现女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律上,本案婚姻是否真的无效?非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第一重婚的,第二近亲属结婚的,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是变性,并非疾病,难谓婚姻无效。
窃以为,本案是婚姻欺诈,即诈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然而《婚姻法》并无婚姻欺诈规定,只规定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并根据过错原则处理财产分割。《婚姻法》未规定诈婚,自有其考量,譬如感情纠纷,难以判断,但其实,对于非感情纠纷的诈婚,是可以列举式立法的,譬如隐瞒已婚的、隐瞒传染病的、隐瞒私生子的等诈婚,应可以撤销,以保护被害人,以惩戒骗婚者,以促进善良风俗。在台湾,还有诈婚罪。其刑法第238条 (诈术结婚罪)规定:”以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姻,因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为鉴。
既然根据现行法律,难定无效,也不能撤销,那么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呢?毕竟,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 ,何况法律? 婚姻之要,在于互相需要、相互满足,男欢女爱、繁衍后代等,如今目的达不到,则可以解除婚姻,离婚也。但在法律上,解除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存在,所以又回到本案开头,婚姻是有效还是无效?另外,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故除了民事诉讼,还可以考虑行政诉讼。其一、此种情况,改变身份信息是否合法?其二、婚姻登记可否无效?故本案虽小,法律却多,并不容易。期待海淀法院,以司法实务推动法律的发展,以补《婚姻法》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