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常州市金坛区一中学女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 3 年。案发时,男生不满十四周岁,而女教师离异。
本案实质上是诱奸,女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与不谙世事的男学生发生关系,以满足性欲。但非强奸,因为多次在宾馆或家里发生关系,并无强迫,何况女强男,客观上困难。诱奸少男的社会危害性是可见的,影响学业,妨害发育,阻碍发展,应该作为诱奸犯罪处理。然而刑法有缺漏,未作规定,以致迄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建议以后设一个“利用职务发生性关系罪”,把大学教授诱奸女大学生,上级诱奸下属等有利害关系的潜规则都定罪,以正风气。
本案定猥亵儿童罪,亦是勉强。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显然,女老师睡男学生时,必有搂抱等前奏,而后事成,但根据现有法律,性交无罪,搂抱倒是猥亵,颇为违反举重以明轻法则。乃立法不周,而司法尴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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