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报道,4月7日,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按以上介绍,李某涉嫌的挪用公款罪,而留置措施,则是复合型的,既包括对违法、违纪的调查,也包括对涉嫌犯罪的侦查。留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委的职权,是个新生事物,如何制度完善,尚须实务总结,本案即是试水。故本案中区委书记关注并参与,无可厚非,但是亲自审批,则无必要,盖留置权是授权监察委的,若书记办案,则置监察委的独立地位于何处?又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应该由法律设定,所以下一步应在监察法中增设“留置”专门条款。还有,留置既要保障办案,也要保障被留置人的诉讼权利,对涉嫌犯罪侦查的,应该允许律师介入辩护。最后,留置程序的内部分工程序要规范,留置涵盖了纪委的“双规”、行政监察的“双指”、检察官“职务犯罪侦查”三大块,内容丰富,权力亦大,应该根据不同性质,由专业人员区别处理,内外监督也要跟上。总之,留置的运用,要达到惩罚与保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