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报道一则奇案:“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芳芳的父母称,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陈先生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窃以为,此案有疑,并非报道那么简单。其一、本案事实难以认定,应适用举证规则断案。当时房屋中只有两人,孤男寡女。女方已死,死无对证,男方所言,一面之词,谁知真假?故真相难寻矣。女方父母猜测有因,但查无实据,没法举证证明男方过错,故官司难赢。其二、若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则男方亦无过错。不能因为在男方房屋家跳楼,就推定男方有过错,此是客观归责,不符合侵权过错规定,故该判决男方无责。
此案引发的大讨论是,邀请朋友做客时,主人的注意义务边界。按,邀请做客,是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而东道主作为房屋主人,还是有场合责任的,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场合中人身安全,但这个要求并不高,简单地说,房子是正常使用、没有缺陷和危险的,即完成保障义务。至于客人跳楼,是其故意行为,应自负其责,并非主人保障义务范围之内,唯有主人教唆、帮助跳楼,才承担责任。又,因在主人家跳楼,会造成主人家房屋贬损、精神伤害,主人可以要求客人之继承人在客人遗产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