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黄埔区一间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凉菜(包括“拍黄瓜”等),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罚单一出,舆论纷纷:“该不该罚?罚的重不重?”
窃以为,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凉菜加工销售,有食品安全隐患,该罚。但是,处罚要遵循比例原则,罚款要合理,即处罚与危害的后果相当。就本案而言,罚的太重,如蹊田夺牛矣,即牛踩了别人的青草,别人把牛牵走,作为青苗费赔偿的抵债,显然过分。本案中,凉菜违法所得139元,可见加工销售很少,也没用因之造成严重后果,何必罚款1万?罚个几百,或责令停止销售,不就可以了吗。适当的罚款,便于执行,达到效果,而过重的罚款,给人敛财之嫌,而且执行也难,过犹不及也。
当然,有时候,执法人员也感到委屈,因为罚款金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并非他所能自由裁量,譬如本案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起点即是五千,最高五万,一万不算高。如此,则说明立法与执法都有问题。就立法而言,罚款起点是否太高?毕竟市场主体多样化,小摊贩与大企业的规模大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就执法而言,则应该赋予执法人员灵活的裁量权,譬如对于初次违法可不罚或减轻处罚。总之,要一个合适的法律体系,让执法与民众的预测大致相近,从而获得认同,而非反之。概言之,执法要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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